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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唐慧(中)通過安檢進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新華社記者 龍弘濤 攝
  據新華社電 “唐慧女兒案”被告人之一的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由湖南省高院昨日在永州市中院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近8個小時的庭審後,審判長宣佈將擇期宣判。
  庭審過程中,法庭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事實、證據及是否構成立功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控辯雙方(包括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檢察員、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充分發表了意見。
  記者瞭解到,該案原定於7月17日開庭審理,因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延期開庭申請,湖南省高院決定延期開庭。7月24日下午,合議庭召集檢察員、辯護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召開庭前會議,就相關程序、證據等事項聽取了各方意見。
  另據中新網報道 2006年10月,唐慧時年10歲的女兒樂樂(化名)認識了周軍輝,由此被引入賣淫場所被迫賣淫。當年12月30日被解救後,其家人報案。2007年1月5日本案立案。
  “唐慧女兒案”在被報請最高院死刑覆核前曾歷經三次一審、三次二審,湖南省高院兩度將案件發回永州市中院重新審判。在此過程中,被害人家屬多次上訪,希望判處本案7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裁定維持一審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法覆核。
  此案此前因涉及唐慧女兒隱私問題一直未公開審理。湖南省高院新聞處曾表示,此次公開審理系法院只就秦星看守所“立功”部分內容進行核實。
  ■ 庭審聚焦
  焦點1
  周蘭蘭是否自殺
  昨日庭審中,秦星、周蘭蘭、同監人員、看守所管教、獄警均對“周蘭蘭是否自殺”作各自不同陳述
  法庭昨日沒有對周蘭蘭是否自殺、秦星是否立功進行事實確認。
  周蘭蘭、秦星當庭互指對方說假話
  樂樂所在淫窩的老闆秦星“立功”的基礎事實是周蘭蘭自殺。但此前,周蘭蘭對媒體否認自殺。
  昨日庭審中,秦星、周蘭蘭、同監人員、看守所管教、獄警均對“周蘭蘭是否自殺”作各自不同陳述。
  檢方出示的監控錄像中,2007年6月12日下午5點31分,永州市冷水灘區看守所第14號監室,一個虛弱的女子一瘸一拐扶牆走出監室,走向放風區的廁所;5點44分,兩名女子首先衝出監室奔向廁所,抬出一個人來。被抬出來的人是周蘭蘭,沖在第一個的是汪婷,當年9月汪婷因此減刑2個月,第二個人即是秦星。
  因隱私問題,廁所里發生的事情未被監控。公訴人員當庭表示,監控錄像不能證明周蘭蘭在廁所內自殺。
  秦星在庭審中堅稱,周蘭蘭在廁所自殺,汪婷和她救了周蘭蘭。秦星稱,6月12日下午事發時,秦星和汪婷奔到廁所里,“進去後,看到囚衣打成結掛在鋼筋上,她(周蘭蘭)脖子掛在囚衣上,腳已經離地,我上前用力緊抱著她的腿,讓她脖子離開囚衣,另一隻手去解囚衣的結”,秦星看到“她臉色慘白,脖子上有紅色的勒痕”。
  周蘭蘭昨日當庭否認自殺。她稱,當天她去上廁所,廁所里有一個桶裝了半桶水,桶內有一件囚衣,她把囚衣從水桶里撈出來,順手掛到鋼筋的鐵絲上。然後她準備用水去沖大便,一轉身,腳下一滑,摔倒在地上,她疼得大喊了幾聲“哎呦”。然後一大群人衝進廁所扶她。
  周蘭蘭承認秦星扶了她,“我沒有自殺,她冤枉我自殺,她作了偽證,反而說我作偽證,我很氣憤。”
  秦星當庭痛哭兩分多鐘,指責周蘭蘭“忘恩負義,惡毒,說假話”,此舉引發庭內短時間騷動。
  管教有無親見自殺,書證與庭審質證矛盾
  昨日出庭作證的證人,在接受唐慧律師質證時表述與書面證據部分也存在不一致。
  據檢方出示的湖南省檢於本月2日的問詢筆錄顯示,多名證人稱周蘭蘭自殺,秦星及時救助周蘭蘭。
  14監室管教何雨端表示,事發時她沒在現場,所里幹警告訴她周蘭蘭自殺被同監室的人救下來。於是她去查看周蘭蘭,看到“周蘭蘭的脖子上有紅印子”。
  但在昨日庭審質證時,何雨端承認“沒有註意看她脖子,沒有看到她的脖子上有紅印子。”何雨端表示,周蘭蘭多次有自殺傾向,她沒有親眼見到周蘭蘭上吊,但她問同監室的人,都表示周蘭蘭有上吊行為,被秦星等救下。
  公訴人當庭問何雨端所言為何與問詢筆錄有出入,何雨端答:“與檢察員的溝通有誤或者沒有表述清楚。”
  同樣的矛盾也發生在當日看守所當班巡邏民警唐愛國的筆錄與庭審質證上。對檢方問詢為何質證與筆錄內容描述有出入,唐愛國稱“可能語言障礙表述不清楚”。
  同監室的在押人員唐文進、李玉妹昨日均沒有出庭作證,只提供了書面證詞。唐文進是第三個進入廁所,她在證詞中說:“我跑過去的時候,才發現周蘭蘭的身體是半懸空的,腳斜在地上,屁股及上身都懸空,脖子弔在囚服做成的繩子上。”
  唐慧的代理律師斯偉江表示,書面的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並不可靠。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訴人在庭審中表示,證言雖然在個別細節上存在瑕疵,但整個證言體系確認周蘭蘭自殺、秦星救人屬實。
  焦點2
  秦星是否算立功
  檢方認為,秦星救助行為值得表揚,但未達到立功程度;看守所檢察員稱任何人都夠不上立功
  秦星是否立功將影響到接下來的刑事判決。
  根據最高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將從寬減刑,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秦星的辯護律師徐天橋認為,周蘭蘭自殺,秦星及時救助制止周蘭蘭自殺,對社會做出了突出貢獻,應該認定秦星立功,適當減輕刑罰。
  檢方人員認為周蘭蘭自殺、秦星制止周蘭蘭自殺事實成立,但她表示秦星的救助行為值得表揚,但未達到“突出貢獻”適用立功的程度。汪婷是第一個進去救人的,秦星的作用明顯小於汪婷,汪婷沒有申報立功,秦星也構不成立功。
  唐慧代理律師斯偉江認為,且不論周蘭蘭是否自殺的事情還沒弄清楚,即使周蘭蘭有準備自殺或存自殺行為,但根據錄像視頻顯示,秦星並沒有如她在筆錄中所言的一直密切關註著周蘭蘭;秦星衝進去後,幾秒鐘後又有一群人衝進廁所,即使秦星不救,還會有別人救,秦星在救助周蘭蘭的過程中並沒有起到決定性的缺她不可的作用。
  “如果給秦星定立功,為什麼不給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申請立功”,斯偉江問。
  原冷水灘區檢察院駐冷水灘看守所檢察員楊艾東在法庭中也表示,當時經過他瞭解情況,事情並不嚴重,他認為任何人都夠不上立功。
  ■ 解讀
  湖南省高院:強迫賣淫已確認,不再庭審
  昨日庭審後,湖南省高院負責人就媒體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回應。
  6月12日,湖南省高院向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了最高院刑事裁定書。裁定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覆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判。
  由於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犯罪事實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所確認,決定不再開庭審理。
  據人民網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蕭輝 實習生 楊雨奇  (原標題:庭審激辯賣淫店老闆是否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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